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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求职者,侵犯平等就业权有何代价?

发表时间:2020-04-22 15:36

【司法观点】

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工权,在发布招聘启示和进行岗位说明时应尽可能的充分详尽,以便应聘者对竞聘岗位了解和选择。

用人单位以性别差异等理由拒绝录用妇女,侵犯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侵权者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杭州市西湖区某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关于文案职位的招聘要求,未写明招聘人数、性别。

2014年6月郭某在网上向学校投递了个人简历,简历中载明性别“男”、年龄“20”,网上显示学校查看了郭某的简历。

郭某就招聘事宜打电话给学校的联系人,同时说明在所投简历中不小心将其性别写成男性,学校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经常与校长出差、校长为男性、出差时间较长等为由回复学校定位只招男性,建议郭某可考虑应聘学校的人事、文员等岗位。

学校在《赶集》网上发布招聘文案策划(全职)职位的信息,招聘人数1人,最低学历大专,工作经验不限(应届生亦可),性别要求为男性。

2014年6月郭某在网上向学校投递了个人简历,学校未反馈。

郭某就招聘事宜打电话给学校的联系人,学校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早晚加班等为由回复不考虑女生,想招男生。

郭某还到学校招聘现场去人力资源部招聘面试处应聘文案职位,学校工作人员仍以文案职位需与校长出差、女性有很多不方便为由回复文案职位招男生、不考虑女生,同时建议郭某可考虑应聘学校的人事、文员等岗位。

2014年8月,郭某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裁判要点】

1、一审裁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

本案中学校需招聘的岗位为文案策划,学校并未举证证明该岗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根据其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的需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

在此情况下,学校不对郭某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郭某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郭某应聘,其行为侵犯了郭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对郭某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郭某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充分,至于具体金额原审法院根据学校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郭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确定为2000元。

郭某要求学校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学校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一审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二审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启示和进行岗位说明时应尽可能的充分详尽,方便应聘者对竞聘岗位了解和选择,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差异等理由限制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本案中学校直接以郭某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郭某应聘,一审认定其行为侵犯了郭某平等就业的权利正确,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等均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审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学校赔偿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无不当。

郭某主张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对其进行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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