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被支持?发表时间:2020-05-18 14:43 新城仲裁发布了一则案例,从保护相对“弱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分析具体法条,阐述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 希望企业及劳动者通过阅读,对劳动报酬的定义、构成及支付周期有更清晰的认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现实案例 马某与某机械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某机械公司为马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2017年4月20日,马某在工作中受伤,同日送入医院治疗,2017年6月9日出院。 2017年7月12日,人社局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7年12月25日,经鉴定马某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八级。公司为马某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马某受伤后不再去公司上班。 2018年3月8日,马某告知公司因其没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其他工伤待遇,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4月20日,马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解除马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马某认为,因公司欠薪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马某受伤后一直未上班属于自动离职行为,自马某自动离职之日起合同已经解除。 双发争议焦点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工伤职工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实践中,将停工留薪期作为劳动报酬范围,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第一,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的方式具有周期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按月支付”意味着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的形式与工伤职工日常提供劳动获取的报酬的形式一致,支付具有周期性。 第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系正常工资水平。《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表明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仍可获得与其伤前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同等的报酬。 第三,停工留薪期的产生具有职务性。该期间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换言之,如从事单位工作没有遭受事故伤害或没有患职业病,那么该期间工伤职工本会正常提供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所以系因从事职务行为发生工伤产生了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要确定停工留薪期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必须明确劳动报酬的定义和内容。 劳动报酬是什么?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有哪些?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从定义分析,停工留薪期应当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另外,第五十三条同时规定了不属于工资范围的情形:“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计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人,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可见,工资范围中并没有将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排除在外。 劳动报酬内容有哪些?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显而易见,第十条规定中因工伤产生的工资属于法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再者,从立法本意出发,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和目的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显然已处于“弱者”地位,其生存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法律来帮助其达成平等。 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实质上是职工正常工作获得劳动报酬的标准。原本职工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但因工作受伤后在停工期间不可能通过自身获得生活来源,故此时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的重要措施,是一种基础性权益的维护和填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本意。 综上,笔者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本案中马某请求裁决某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