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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员工未转发朋友圈扣减工资呢

发表时间:2019-01-02 15:30

Q:“有些公司会要求员工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宣传广告,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标准,有些公司甚至统计员工转发朋友圈的次数,如果次数不够,就扣工资,那么公司能否以员工未转发朋友圈扣减工资呢?”

    A分两种情形。

一、没有薪酬架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打包工资时

在此种情形下,扣减员工工资,属于变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未经员工同意,构成“克扣工资”。毕竟员工未转发朋友圈,不属于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有薪酬架构,工资构成中包含可浮动的如“绩效工资”栏目时,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可将“转发朋友圈次数”作为绩效考核标准之一,并确定对应的工资数额。当员工转发次数未达标时,可以将该部分绩效考核奖金对应浮动。

【关联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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