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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先生被国有企业降职降薪,观法成功为其追回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

发表时间:2019-01-02 16:29

事件起因

201612月,易先生因被所在的国有企业降职降薪,经朋友推荐,找到我们。易先生所在的国有企业认为,易先生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妻子的档案移交至案外公司,使其妻已经在案外公司退休的情况下,依然领取国有企业的待岗待遇,造成国有企业的损失。因此作出“追缴违法所得通知”,免除了易先生的某项职务,将易先生的薪水从每月14000元,降至7000元,又继续从7000元中每月扣除5000元作为“违纪所得”,不仅如此,国有企业还将本应发放的年终奖悉数扣除。易先生讨要薪水不成,找到我们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最终结果

仲裁、一审、二审都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认为国有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易先生配偶已经在其他单位退休的事实,易先生每月提供了劳动,国有企业没有正常理由,不得随意扣除易先生应得的劳动报酬,应予返还。最终,国有企业同意将所扣除的工资、年终奖返还。

应对策略

本案最关键的焦点在于,易先生将其配偶的档案移至案外公司办理退休,公司是否知情。如果公司知情,易先生就不存在所谓的“营私舞弊”,如果公司不知情,易先生就构成“利用职务便利,给公司造成损失”。

易先生陈述,1998年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才让配偶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办理退休手续,只是时隔多年,当时的总经理既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人也过世,因此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公司同意的证据。

后来,国有企业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每月向易先生配偶发放的工资数额,提交了历年经公司盖章审批的工资表。在对方提交的模糊不清的复印件中,观法律师们发现了蛛丝马迹---在这十几年的工资审批表中,观法律师们发现易先生配偶的社保缴纳一栏始终空缺,自1998年开始,长达180多次的审批过程中,公司从未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公司早已得知易先生配偶已经退休的事实。否则一个员工,长年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公司又不提出异议,实在无法解释。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观法律师的观点,认定“国有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长期向案外人,即易先生配偶发放工资,而工资发放记录上长期没有为案外人代扣代缴社保费用的信息,此应当视为国有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案外人已经退休的事实。用人单位再以此为由要求易先生追索违纪所得,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结语

本案由于缺乏证据,败诉可能性极高,但观法律师于细微之处找到对劳动者有利的证据,才使本案最终胜诉,让劳动者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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