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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能否获得双份赔偿?

发表时间:2019-01-03 10:54

Q:“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能否获得双份赔偿?”

A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并非主要责任,或者劳动者是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造成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劳动者,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关联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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