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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发表时间:2019-01-03 11:06

Q:“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A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一、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但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计算封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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