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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员工能否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发表时间:2019-01-03 11:09

Q:“公司与员工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员工能否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A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应视为试用期不成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试用期一个月的合同应视为一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主张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法律已经直接规定仅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视为双方签订了一个试用期正式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不可以再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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