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法劳动|专注劳动仲裁诉讼法律咨询
观法律师电话:
187-1928-2736
热门文章

我们公司拖欠工资,除了找公司要钱,公司股东是否也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时间:2019-01-10 13:16

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

是否对公司所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一:王某

被告二:袁某珍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4年2月初入职二被告投资经营的江苏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但公司未依法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至3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经原告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至今仍不予办理。


  经查,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二被告实际出资共160万元,并未履行完全的出资义务,二被告在清算、注销公司时也未支付拖欠原告的上述款项,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对原告的工资及社保等费用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遂于2014年7月14日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周某2014年7月工资的2758.62元。


观法评析


  股东的出资义务系股东的基本法律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公司正处于清算阶段,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也不应随着公司的清算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对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观法劳动律师团队,专注劳动纠纷咨询、劳动争议咨询、劳动仲裁咨询
观法公众号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18719282736
案件查询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广电文创中心5楼
关联网站:
中企智库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