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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1-23 10:56

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通知

全市各级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保障各级工会工作正常经费,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自200811日起,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委托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一、缴费单位范围
已建立工会的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如聘有编制外人员,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缴纳工作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筹建工会之日起,按照拨缴工会经费的标准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
二、缴费标准
凡属代收范围的单位,依法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申报缴纳当月工会经费。全部职工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三、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通过深圳市地税局网上税务系统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工会经费。
四、缴费时间
缴费单位按月缴纳工会经费。
五、缴费票据
缴费单位通过网上税务系统申报缴费的,由其开户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缴费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税大厅申报缴费的,由地税部门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工会经费凭上述票据在税前列支。
六、经费返还
市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根据工会基础信息档案直接向已缴费单位的工会和区级工会组织返还工会经费。缴费单位第一次申报缴费成功后,将缴费票据和工会银行账户等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或上门与市总工会登记核对工会基础信息,便于市总工会将经费顺利返还到缴费单位工会。
七、处罚规定
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原工会经费收缴方式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总工会咨询电话:
83288414  83288404  83288431 83288531
(传真)
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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